高考君為大家整理了由保定市教育考試院發布的《2019年保定市高考考生溫馨提示》、高考考場規則、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摘自教育部令第33號)、典型案例等內容,文章雖長,但希望大家能夠耐心看完!
一是熟知考場規范,不會手忙腳亂;二是避免考生有意識/無意識犯規,不要總覺得自己不會“攤上”這些事,一定要謹慎小心!千萬不能因為“小事”而誤了前途“大事”!
希望大家能多多轉發,2019年的河北高考生及家長會感謝你的!
2019年保定市高考考生溫馨提示
1.我市所有高考考場將繼續啟用網上視頻監控巡查系統,考試全過程將在國家、省、市、縣及考點五級監控之下進行并全程錄像,考試結束后,省教育考試院將組織對全部考場錄像資料進行回放倒查,對回放中認定違規的考生,將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往年的視頻回放中,都發現極個別違規考生,已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受到嚴肅處理。請考生引以為戒,規范自身行為。
2.為凈化考試環境,我市各考點將繼續配備隱型耳機探測器、身份證閱讀器和指紋識別儀,各考場配備手機信號屏蔽器、金屬探測器和無聲掛鐘。考生入場前將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考生不得將手機、手表及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照相、攝像、掃描和電子存儲記憶錄放等功能的設備帶入考場。請考生盡量不要攜帶金屬物品及穿戴含有金屬飾品的衣物,不佩戴耳釘、耳環及發卡等飾品,以免影響您的正常入場。請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并主動配合入場安檢。
3.考生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開考前30分鐘(第一科為考前40分鐘)考生開始入場。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科目考試。普通高考的外語科目將進行聽力考試,6月8日下午14:45以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考試時間內一般不得離場,考試結束后方可交卷出場。外語聽力考試期間,請保持安靜,不得向監考人員提問。請考生特別注意: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應立即停筆,以免違紀。
4.6月6日下午16時至17時,考生持《準考證》可到達考點熟悉考試環境,但不得進入考場。
5.對于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包括手機等通信工具)進入考場, 將按作弊處理,并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違規考生,除按《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進行嚴肅處理外,買賣考題、替考、組織作弊、買賣作弊設備等作弊行為還將觸犯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考生錄取后,請及時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準考證》和高校《錄取通知書》到原報名點領取本人紙介質檔案(包括中學學籍檔案或人事檔案和《河北省普通高校錄取新生綜合信息登記表》),自帶入學交高校。
請全體考生再次認真閱讀《考場規則》《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刑法修正案》(九)和《教育法》中相關涉考條款,并按要求參加考試,堅守誠信,沉著應考。
祝廣大考生考試順利,金榜題名!
保定市教育考試院
2019年5月
考場規則
1.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憑《準考證》和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因裝有心臟起搏器等不宜進行金屬探測器檢查的考生,應在檢查前聲明,并出示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如不提前聲明,后果自負。
3.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4.入場后,對號入座,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驗。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等。凡漏填、錯填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聽力考試期間,不得向監考員詢問并保持安靜。
5.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6.開考前30分鐘(第一科為考前40分鐘)考生開始入場,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有聽力考試的外語科14:45以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次科目考試。考試結束后方可交卷出場。考試時間內非經允許不得離場。
7.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
8.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9.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卷、試卷、草稿紙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0.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摘自教育部令第33號)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①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②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③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④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⑤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⑥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⑦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⑧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⑨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①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②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③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④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⑤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⑥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⑦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⑧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⑨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3.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
①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②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③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④考試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⑤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第⑵、⑶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
4.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①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②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③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④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⑤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有上述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
①組織團伙作弊的;
②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③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④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6.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
①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
②組織團伙作弊的;
③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應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
刑法修正案(九)涉及國家考試作弊入刑的主要內容
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涉考條款
1.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⑴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⑵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⑶抄襲他人答案的;
⑷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⑸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2.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⑴組織作弊的;
⑵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⑶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⑷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⑸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涉及考試招生違規處理的主要內容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涂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規定行為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典型案例
01 違紀行為勿忽視
案例回放:某省高考學生小林在數學科目開考前,看到一道題自己復習時做過,便高興地拿起筆就在試卷上開始答題,被監考老師發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以下簡稱“33號令”)第二章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被認定為考試違紀。
縱深解讀:在高考考場上,根據《考場規則》,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筆。否則,就視為違紀,將受到取消該考試科目成績的處罰。令人惋惜的是,有許多同學犯下如此錯誤并非有意為之,而是一時大意造成的。但無論是否主觀意愿,只要違背規定,就會受到相應處罰。
除此之外,“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等行為也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02 攜帶手表進入考場為違紀
案例回放:平時考試中,小劉習慣攜帶手表進入考場,以便于把握考試時間。高考前老師多次告誡同學們,不能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和計時用表進入考場,但他卻認為手表不是電子表是機械表,應該沒問題。6月7日上午,語文科目考試進考場時,小劉將手表偷偷帶進了考場。在考試期間,他拿出表看了一下時間,被監考老師發現。
根據“33號令”第二章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縱深解讀:根據規定,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如手表)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視為違紀。為了防范高科技作弊,我省各考場均配備無聲掛鐘供考生掌握考試時間作參考。《考場規則》第三條明確規定: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03 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認定為作弊
案例回放:隨著英語科目考試結束信號響起,所有考生就此停筆,然而一考生的英語答題卡還是一片空白。這時,該考生迅速移步到鄰桌,去拿鄰桌考生的答題卡。鄰桌考生雖然開始使勁按住答題卡不放,但擔心撕壞答題卡,只好放手讓該考生拿去抄襲。考生這一行為被監考老師發現,按規定以作弊處理。
根據“33號令”第二章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被認定為作弊。
縱深解讀:個別考生心存僥幸,鋌而走險,置考風考紀于不顧,想在考場上“靈活發揮”,有的甚至強制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這種想以脅迫的手段達到不勞而獲的惡舉,當然要嚴處。
04 攜帶手機進入考場為作弊
案例回放:劉某是個“手機控”,機不離手。高考前老師就曾告誡過他不能把手機帶入考場,但他卻不以為然。進場時,劉某偷偷將手機帶入考場,并未將手機放到指定位置。但在考試過程中,手機突然響鈴……當監考老師說他的行為已經認定作弊時,劉某還一臉茫然。
根據“33號令”第二章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被認定為考試作弊。
縱深解讀:根據規定,這種具有接收或發送信息功能的設備一旦帶進考場就算作弊,更別說手機還在考場響起。時下,擁有手機并不是什么新鮮事。但由于手機具有通信功能,是許多作弊分子首選的工具,被禁止帶進考場,也是防弊之招。如果考生置若罔聞,最后吃虧的將是自己。
05 考生團伙作弊等最重給予停考三年的處理,觸犯刑法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案例回放:一監考老師在英語考試快要結束時,發現一考生一邊用左手捂著左耳,一邊用右手答題。老師先前覺得奇怪,隨后越看越可疑,于是就讓考生把左手放下來。當考生的左手放下來時,立刻就露出了馬腳---耳朵里戴著耳麥。該生隨即被終止考試,以作弊處理。
根據“33號令”第二章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伙作弊;(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縱深解讀:此案例從表面看,是個人作弊,但實際上是團伙作弊的不同環節罷了。個人作弊的后面往往有一個集體或一個組織在為其服務。兩者聯系的手段就是比較先進的電子設備。這種作弊性質惡劣,嚴重威脅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33號令”對“組織團伙作弊的”等四項作弊進行重處。考生不僅要取消全部考試成績,而且還可能面臨停考1至3年的處罰。觸犯刑法的將依據刑法(修正案九)的有關條款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06 違規行為將記入考生個人誠信檔案并供高校錄取時參考
案例回放:某省高考錄取現場,一份考生檔案投到某所大學,該考生高考成績高出學校調檔線20多分,也達到了所報專業的錄取分數線,體檢等方面也合格,結果被退檔。退檔理由是“該考生不符合我校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條件”。究竟考生在哪里出了問題?原來考生的檔案中“其他信息”一欄有這樣的記錄:該生高考時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
根據“33號令”第三章第三十條規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者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參考依據。
縱深解讀:考生誠信檔案,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將考生誠信檔案及時提供給高校參考。一旦考生有違紀舞弊行為,這一“污點”將記入誠信檔案,并有可能影響到高校的錄取。
07 山東臨沂徐某某被電信詐騙案
案例回放:2016年高考結束以后,山東臨沂考生徐某某被南京郵電大學錄取。隨后,她接到一個陌生電話,對方要發放給她2600元助學金。而在此之前,徐某某曾接到過教育部門發放助學金的通知。但這個電話是電信詐騙人員打來的,最終騙子把徐某某9900元的上大學費用騙走。徐某某在8月21日在跟父親報案回家的路上突然暈厥,雖經醫院搶救但最終死亡。
2017年4月17日,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認定詐騙人員陳文輝等6名被告,涉嫌詐騙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縱深解讀:“徐某某案”背后折射出信息安全的巨大漏洞。個人安全意識的淡漠,是導致電信詐騙的直接原因,考生和家長要提高安全意識和自身警惕,在發現有詐騙行為時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以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
08 替考入刑案
案例回放:2015年10月,考生虎飛(化名)通過他人聯系“槍手”侯雷(化名),讓其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12月26日上午,侯雷在某大學舊教學樓第43考場,代替虎飛參加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科目考試。考試時,侯雷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當日便被公安機關抓獲,而考生虎飛在12月2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二人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侯雷代替他人參加、被告人虎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行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鑒于侯雷到案后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考生虎飛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誠悔罪,最終,法院以代替考試罪判處侯雷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虎飛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
縱深解讀:以身試法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百八十四條新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新增“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代替考試罪規定,無論是所謂的“槍手”替考行為,還是本應參加考試的考生讓他人替考,都屬于我國《刑法》要處罰的代替考試犯罪行為。在量刑上,代替考試罪最高可以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的刑罰。